内 容 |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|
联系电话 | 0917-6210437 |
办理地址 | 宝鸡市陈仓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|
申请条件 | 具有城乡居民户口,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城市居民低于686元/人·月、农村居民低于3750元/人·年,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,可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;城乡低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|
办理材料 | 1.低收入认定申请; 2.身份证明:户口本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;离婚证或离婚判决(调解)书原件及复印件;有户口迁出的大、中专在校学生,提供在校证明;3.收入证明; 4.住房证明。 |
办理依据 | 《省民政厅等12个厅局关于印发<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陕民发〔2009〕57号)《宝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<宝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宝市民发〔2010〕49号)《宝鸡市民政局关于2016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》(宝市民发〔2016〕26号) |
办理部门 | 宝鸡市陈仓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|
办理时间 | 周一至周五(节假日休息)8:00-12:00,14:00-18:00(7、8月为15:00-18:00) |
办理时限 | 动态管理,每月更新,每年年审复核一次 |
收费标准 | 不收费 |
名称 | 描述 | 表格 | 样例 | 说明 |